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规划与投资

第十条

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的,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贷款手续,并将贷款结果及时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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