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九条

第九条

快递末端网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开办者应当在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