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七条第七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开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线生成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开办者补正。制定机关邮政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