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开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线生成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开办者补正。

制定机关
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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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