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六条
第六条
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者营业执照;
(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
(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
- 制定机关
- 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者营业执照;
(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
(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