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六条

第六条

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者营业执照;

(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

(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

制定机关
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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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