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五条第五条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制定机关邮政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