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四条第四条开办者应当在快递末端网点设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配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设施,公示快递服务组织标识,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制定机关邮政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