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三条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制定机关
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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