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开办者应当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加强管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并对所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机关邮政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