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开办者应当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加强管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并对所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

制定机关
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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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