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通告第十条

第十条

开办者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注销或者分支机构名录失效的,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自行失效。

开办者撤销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合作终止的,开办者应当提前5日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或者快递末端网点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关闭的,由原备案机关注销备案。

制定机关
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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