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大陆的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并遵守本办法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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