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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