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