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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