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