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