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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