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