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