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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