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三)随机抽查结果;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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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