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三)随机抽查结果;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三)随机抽查结果;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