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