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内容; (二)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核心价值观与发展理念、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承诺、机构社会责任战略、机构社会责任绩效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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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