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认证计划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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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