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等,应当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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