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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