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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