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四)认证收费标准;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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