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