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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