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新上岗档案专业人员的初任培训是档案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档案专业人员上岗1年内应当参加初任培训,其中,档案专业科目的学习时间应当不少于80学时。

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档案专业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档案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与教育培训相关的档案业务实践活动;

(三)参加档案远程教育;

(四)参加档案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