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档案专业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档案专业人员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应当掌握的档案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