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国家档案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家档案局负责制定全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地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 制定机关
- 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