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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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