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 制定机关
- 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