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档案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档发〔1997〕24号)和2002年1月16日《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档发〔2002〕1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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