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军队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者由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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