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档案专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