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档案专业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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