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档案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建立健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档案专业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库和教材库建设。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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