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档案专业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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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