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档案部门可以与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为档案专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以下称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教育中心、省级档案干部培训机构是实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力量。有条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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