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制定机关
档案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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