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档案专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
档案专业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或者经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档案专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制定机关
- 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