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仿印下列邮票图案的,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 (二)涉及英雄烈士、爱国志士、民族英雄、杰出人物的; (三)涉及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的; (四)涉及"一国两制"和两岸交流的; (五)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的邮资凭证的; (六)涉及1949年9月30日以前发行的邮资凭证的; (七)涉及外交的; (八)涉及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资凭证的; (九)涉及其他政治题材的。 仿印前款规定以外的邮票图案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布仿印邮票图案分级分类审批目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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