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六)涉及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邮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不予批准仿印邮票图案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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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