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五条

植物检疫员的职权: (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 (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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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