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