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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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