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 (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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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