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