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