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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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