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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