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