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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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