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四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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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