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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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