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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